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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生产者委托,设计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网上找了一些素材,完成了一张设计稿,生产者在江苏省著作版权中心进行版权登记,证书顺利通过。之后生产者进行销售。后来这张设计稿中其中有一个元素被原创举报侵权,原创所说在微博发表过,有证据摆在那里,原告起诉了生产者,要求赔偿。后来设计师被追加被告。这个元素在其他网站找到,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他微博找到。这种案例法院都是怎么判的?要是赔偿这个赔偿比例设计师和生产者怎么承担?(主: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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