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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押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违法拍卖抵押财产,且交易双方都是故意而为之,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的规定,现提问如下:一、财产的抵押人是否可以向买受方主张权利请求收回财产(财产的产权仍属原抵押人所有)?二、如果可以收回,当财产收回后,原财产抵押人的债务是否也就不存在了?这条规定,是否对违法办事的一种处罚?由于违法办事,就应承担后果与相应的责任?这样理解对吗?如不对,究竟怎样正确理解?
孙志强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人从业以来处理了包括合同纠纷、人身伤害、刑事辩护等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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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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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积累了较为深厚的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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