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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股东按股东会决议,以他人名借款入股资金的50%,一直未还,算涉嫌非法抽逃注册资金吗
问题补充: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省金融办指定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经审批后在2011年6月正式成立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当时由于担心市场较小、风险较大,管理人员又经验不足,所以在2011年7月1日全体股东会决议中对管理、借款、担保、风控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股东借款和担保借款分别按股本的50%和40%限额。后来全体股东均按流程签订了贷款合同,在信贷报表中也有记录,并计付了利息(利息是由其它费用公司统一支付)。股东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对企业的债务,也不是故意抽逃出资以逃避责任,而是要求股东贷款或同意担保时,用股权抵押的最高限额,以控制信用风险(该质押率低于信用社股权和银行存单质押贷款)。在2014年1月通过股东全讨论并同意,公司将2千余万元资金投资到公司董事长为实控人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上,时至今日该笔款项还没有归还。后来公司被管理人员承包,经营中他们私自在外吸取存款,并成立了几家投资或咨询公司。股东无人知道他们是如何操作和非法吸收了多少资金。2017年7月他们被刑拘候审。2018年5月司法机关认定原股东按入股资金50%的贷款涉嫌非法抽逃注册资金,由公安局暂扣。这是抽逃注册资金还是贷款?司法机关的认定对吗?能强制下信息通知追缴吗?因不缴则刑拘。
小贷公司当年属刚开展的创新型试点企业,2010年省金融办规定小贷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是2000或3000万元,并可用股权质押到金融机构融资50%。一年后还可增资扩股,之后还可减资缩股。当时省政府还要求各地要加快布局。江西某地还对小贷公司出台了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即小贷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的100%、后五年的50%;所缴纳的营业税,前五年的50%返还给小贷公司,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小贷公司在税收征管中是归属工商企业,现在也没有确认该类型公司是金融机构,无一行二会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才认定小贷公司是暂不实行认缴制的公司。
陈再雄律师 江西-九江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阎庆律师 江西-九江 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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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法院数年的法院工作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经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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