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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的规定,我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丛日新偿还我还款部分的一半七万五千元,凌源市人民法院判决是先执行张彦东,张彦东不能偿还的部分的一半由丛日新偿还。这个判决有法可依。然而丛日新不服判决,上诉到朝阳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朝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我对丛日新的诉讼请求。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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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栋律师,多年致力于解决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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