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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购房者,2019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20年4月30日交付,由于疫情影响,延迟交付,并于2020年6月中旬通知交付,但是并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保证燃气供应,同时约定:“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现在已经2011年4月中旬,室内燃气管道仍未敷设,开发商回应:“购房者得交完燃气初装费才给予管道敷设。”请问律师,开发商现在属于违约吗?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翟妮娟律师 陕西-西安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擅长侵权类纠纷,工伤人损,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离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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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娜律师,专职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主要业务范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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