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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在2012年7月27日,黄XX张XX合谋骗取受害人借款,用于张XX偿还黄XX的借款。张XX为借款人,王XX为担保人,借期为一个月,到期后,就耍赖。在2014年6月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不予立案。至今已经四年,想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请问,如何诉讼?请回复。谢谢!
马淑红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友致律师事务所
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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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娴熟的利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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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职业九年,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擅长领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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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总部派驻律师,取得会计从业证书,报检证。曾经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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