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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创兴砖厂的股东之一,陶××承包砖厂经营,每年向砖厂交保底利润二百万元,结果以招待费和,虚构购买材料款等方式从砖厂账户资金转至自己的名下达五万多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凡律师 广西-桂林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
李传杏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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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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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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