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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协议离婚,孩子给了男方。婚后孩子依然女方照顾后期置气把孩子带走一年多,男方法院起诉,女方各自因素导致未能出庭,法院直接抚养权判给男方。女方手里有男方家暴等等日常生活的不好行为的证据,执行局人说开庭时候拿出来法院未必判给男方,可以后期起诉变更抚养权。但是女方问了一下律师说,很难变更过来这个抚养权?请问以这种情况来看?有变更过抚养权的可能吗?当初男方不好行为的证据,还有对孩子身心不利的证据,如果起诉变更抚养权,这份证据还有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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