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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XX公司办理最高额抵押合同300万元,确定抵押期间为1999年5月至2010年5月,而后银行分别在2000年5月和2002年3月发放一笔抵押贷款350万元和一笔抵押贷款200万元,那么第二次的贷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罗光飞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提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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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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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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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硕士,熟悉投融资领域,擅长商经,金融及知识产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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