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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前男友在2017年一起买了无锡的房子,当时我出了20万首付,他出了15万多,后面的贷款由他来还。房子写的两个人的名字。后来我们分开了,分开以后,他把我出的20万,每次一两次,两三个月一次,陆陆续续给我了,到2019年12月,把20万都给了我。现在他要卖房子,想让我写个公证,证明这个房子的处置权我都给他了。因为我不记得当时有约定,我不要房子的处置了,我问他要聊天记录,他也没有那么早的记录了。那么现在我可以合理要求房子卖掉的部分收益吗?
我觉得有一些不利的因素,一是当时我们约定的比较模糊,并没有说房子的处置或者以后的收入与我无关了,二是,后来我跟他要这20万的钱,他陆续给我了,三是因为我后来不在无锡了,这房子我也没怎么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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