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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刑事辩护1个月前

1.问题:刑事案件,缓刑起始时间?2.法院人员不认定为判决书日期(制定文书时间),认定判决生效时间(宣判日期或判决书送达时间加上述时间后)。3.我个人理解: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崇高性。大多数缓刑社区矫正人的缓刑时间都有延迟。4.请教律师:缓刑起始时间的确认,有案例最好。谢谢!

1位律师回复

邵忠银律师 安徽-蚌埠  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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