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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股东两人,分别持股50%,一人要撤股,另一股东同意其转让给其他人。该股东未告知原合伙人新合伙人情况就签下了他们之间的转让协议,并附有定金条款。现原合伙人不同意他找的新合伙人加入。愿意以同样价格买其股份,对方要求附加定金双倍返还。合理吗?
柴玉成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
张勇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
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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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宇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军队转业干部,深耕民商事领域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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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4年开办律师事务所,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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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遂宁市2019-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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