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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双方合作的经济合同纠纷,2003年原一审原告是徐州市某科研所企业,被告是村委会,一审判决村委会返还投资款,村委会对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不服而上诉,二审上诉驳回。2016年村委会申请到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4月最高法院裁定由本院再审,2017年9月作出撤销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作出两份裁定书均是相同的法官合议庭人员。问,两份裁定是相同的审判法官,程序是否合法?
二、省法院驳回村委会上诉后,2005年村委会和科研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判决村委会履行返还投资的义务,约定双方长远合作。执行和解后半年科研所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与本人,村委会也签约认可。
三、科研所2010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了经营。最高法两次裁定开庭均采用公告送达是否妥当?撤销了原审判决影响本人受让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最高法院是否应该追加本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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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亮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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