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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被告(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属于醉驾)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西林县那劳镇将军路由那劳镇中心幼儿园往那劳镇人民政府方向行驶,当行至G357线2187KM+700M处(西林县那劳镇将军路与驮娘江路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对向左转弯往驮娘江路行驶由原告(何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林县公安局交警交警大队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请问这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公正合理合法?
卢儒山律师 广西-百色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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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科班出身,会计师,在国企从事财务工作数十年。格言是良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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