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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上午七点十分,对方骑二轮电动车(有牌照)由南往北直行,在超车(电动三轮车)过程中与道路西侧我方(家门口)停车让行的二轮电动车(无牌照)车头相撞。对方左臂粉碎性骨折,我方打电话将其送往医院。当时双方都未报交警,事后车辆移位,事故现场清理干净。对方家属于当天下午来事故现场拍摄车辆、道路照片。2021年1月29号对方报交警,对方家属拍摄的照片上交交警部门作为证据。2月1号我方进行口供,下午与对方见面协调,交警协调结果为我方需支付一半的医疗费用。2月22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事故基本事实认定为两车相撞,我方右转未让行,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我想咨询一下应当如何处理这起交通事故。谢谢。
徐迎春律师 湖南-岳阳 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本所律师办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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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洋,中共党员,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务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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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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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经历,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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