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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小栗酒_

新疆-乌鲁木齐综合1个月前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于2017年10月18日,买了一个商铺,开发商是17年12月30号交房的,直到2020年7月1号,开发商才做了一个初始登记,后来我在2020年7月6号就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我们的合同里没有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我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2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19条提起的诉讼,因为疫情,才开了一次挺,是提交证据,现在都还没二次开庭,本来是定的今天,结果去了,别的案子在开庭,把我们的案子又延后了,我该怎么办

1位律师回复

马新军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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