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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材料
原告:朱福军,男,以下简称我,被告:杨正霞,别名杨敏,女,以下简称她。
她威胁我爸爸,她说去法院打官司退彩礼钱,她就喝药死在我家。
2020.7月我爸爸的朋友给我介绍她和我处对象,7.16号我爸爸告诉我她的手机号和微信号,我加上了她的微信,我俩微信聊天处对象。
我在天津打工,7.22号请假回来和她在西段饭店见面相亲,我没相中她,晚上我给她微信发信息说看不上她,她给我爸爸打电话哭了一晚上。她说:“我哪里不好,明天让你来乐陵宾馆”我说:“你个子矮”她说:“你个子也不高,我也没想中你”。7.23早晨6:00多她说:“要不把我娶了,以后发达了,你在找,我先照顾你父母,”我心软了,才答应这门婚事。她问有彩礼吗,我说有。7.23号她去我家了,下午去乐陵宾馆一起住了3天,在我家去宾馆之前她让我给她发1000元红包,我爸爸给她1000元现金,还说去她家见她儿子,让我给她儿子见面礼,我带了1000元现金准备给她儿子,结果没见到她儿子,那1000元现金我给她了,让她代表我给她儿子,7.26号我回天津,她送到我西段汽车站,我爸爸又给她1000块钱。
我回到天津后,过小礼我爸爸给她从邮政银行打了25000元,过大礼给她打了41000元,又打了2000元,她还让我爸爸借给她2姐22000元,还给她6600元现金认家钱,她儿子儿媳妇经常去我家,管我父母叫爷爷奶奶,我爸爸给她儿子儿媳妇好多次钱,结婚叫爸爸妈妈给她3000元现金红包钱,还给她亲亲现金红包钱,累计到她家136522元。看日子2020.10.6号结婚,我9.20号提前请假回家结婚,我请了一个月假,计划10.20号回天津上班,实际10.22号回天津的,因为疫情隔离两天24号上班。9.20号请假已经提前她还说晚了,到家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和我一起住过两晚上。9.23号她领我去德州她二哥家,我给她二哥买了1300多块钱的东西,还给她侄女的孩子300块钱,在外面饭店吃饭,我掏钱请她和她哥一家人吃饭,连滴滴打车路费,我花了2200多元。回到乐陵圣泽苑小区她家,一进她家门,她说我没给她儿媳妇买东西。我去德州她哥家花了2200多元,她连饭都不管,让我在饭店掏钱请她一家人吃饭,我本来就憋一肚子气,她还说我没给她儿媳妇买东西,这不是火上浇油吗。她在路上也没说让我给她儿媳妇买东西,只说晚上请她儿媳妇儿子吃饭
高鹏律师 天津-滨海新区 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
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参与办理民事刑事案件1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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