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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产假回来上班后,被要求签订日期为2019.6.14 《销售奖惩管理办法》,此协议一直未达成一致, 提成之前都是老板口头答应为订单总金额的2%(有日常与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此订单金额以公司开出去的发票为准,从2018年入职到2019年年底一直都是按照此口头协议执行, 有提成发放记录, 都是根据订单的成交金额2%执行。
2020年11月10日公司要求按照之前那份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协议, 协议规定只有毛利润达到25%以上,提成按照订单金额的2%,毛利润低于20%,提成按照订单金额的1%,毛利润低于10%, 提成按照0.5%来算, 但是毛利润的算法未列出,公司在算毛利润的时候,将所有成本支出都算进去以此拉低自己的账面利润。
经协商, 公司将提成改为如下:毛利润控制在20%,提成按照订单金额的2%,毛利润高于30%,提成按照订单金额的3%,毛利润高于50%,提成按照订单金额的4%,毛利润低于20%,提成按照订单金额的1%,毛利润低于10%, 提成按照0.5%来算;
我当时表示还想要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所以只能同意此项规定, 但是协议须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该提成算法只能作用于未来订单, 不能作用于过去已经完结的订单, 并要求对于已经生成的订单按照之前口头答应并已一直在执行的来算, 公司不同意将协议末的日期2019.6.14 改成当日(2020.11.10)。 最后沟通未达成一致,故申请离职, 离职原因写明: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
离职时,公司还有最后一笔提成未发放, 当时订单状态是:客户已支付65%的订单金额,还有尾款等货物快到岸前一周付款, 货已生成好,但是客户有指定收获时间以避免客户方因圣诞节到了无法提货导致高额滞箱费,公司口头答应等客户尾款到账后发放。 后来发现客户尾款已打,但是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提成。
涉及提成金额USD80484.19usd*汇率*0.02≈11746.36元, 汇率以开给代理出口公司:江苏南京的一家公司,结汇时为准。
要求公司如约支付提成,并对于被迫离职按照辞退哺乳期女职工标准给与赔偿金。
郑欣娜律师 江苏-无锡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本科,擅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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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与解决。在职业生涯中,他成功代理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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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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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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