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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是一名85年兵,87年十月份退役士兵,退役后,,被分配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91年经济大发展时期,人防办成立了雪糕厂,我被抽调到雪糕厂工作,95年又被抽调到人防商城工作至2014年,期间(工作关系一直没有任何领导,找我谈工作调动事宜,我也没签任调离工作关系事宜,直到现在工作关系在人防商城管理处)我一直在真正地下工作将近30年,因工作环境阴冷潮湿(期间2014年1月份得了脑血栓,办公室又把我抽调回人防办工作,直到到事业单位改革,没有把我改进财全额开支的事业单位,给我改成自收自支企业单位,这种情况对一个尽心尽力的单位负责人,合理吗?请求律师结合这部保障法!给我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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