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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据
本人孙淑荣在银行存款10万(以自己使用以后剩下的钱为准)元人民币,本人生存其间其所有存款由本人支配跟使用任何人无权干涉,如去世之后存款仍在,未经使用,将由其孙子王瀚继承他人无权继承,超出10万元以外由其儿子,女儿,儿媳妇五人平均分配。
备注:如其子王忠全对母亲不好或对其母亲不尽赡养义务不管剩多少存款由三个女儿平分继承。
口说无凭特立此据
立据人:
年 月 日
潘冰律师 黑龙江-牡丹江 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梁律师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代理过多种类型、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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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大学毕业,2019年执业,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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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非诉案件(商务谈判、双方调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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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代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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