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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工厂的一个财务利用职务便利,叫供应商虚开发票196万元,其中供应商拿走39万作为开票点数,我财务拿了157万,现在被发现后供应商以其公司对帐人员失误为由承担了全部责任,我公司也以对帐不负责任为由辞退了财务。而这笔款以供应商的公司名义退回了166万,仍欠30,其中我原财务欠24万,供应商以我财务没给补上余额为由也欠了6万,供应商说我财务没补上的话他也只能翻供指证我财务参与的事实。请问我现在怎么才能追回这笔款?如果起诉该起诉供应商还是我原财务呢?能定他们什么罪吗?他们两谁的责任更大呢?谢谢求回复!
李华金律师 广东-佛山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光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解决、企业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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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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