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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诉求申请书
各位领导:
我是大庆市万嘉建材租赁公司,我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与乔海龙签订建材租赁合同,并由乔海涛、郭涛做为担保人,签订此合同由刘伟东、李永军两人介绍而签订的,在绥化市丽景华城和凤凰城工程工地使用,乔海龙只给付部分款项和给我开出开发商吴建慧在建楼房的房产交款收据和桥海龙给我出具租赁物资材料汇总欠款单伍佰贰拾捌万壹仟零贰元五角(小写5,281,002.50元)。
乔海龙所租用的物资在丽景华城和凤凰城工地上使用我又找到租赁物资使用人邹明辉,邹明辉当时承认:乔海龙与邹明辉之间系工程合作关系,共同承担工程风险,此时我对乔海龙充满信任感,使用期间我与邹明辉多次见面和打电话沟通,邹明辉都承认乔海龙所租赁物资在此使用。
在2015年5月8日,我与我公司人员马如君、徐福强去丽景华城工地时,北林分局公安经侦大队王晓刚不顾我方请求、诉说、将我公司的租赁物资全部由北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扣留拉走,至今我公司价值5284002.50元租赁物资一点未返还。
我方公司由于在此项业务中受到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在我们的国家强盛法制健全,信息快捷,望政府加大查办力度,以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我方公司向国家有关各级部门诉求有关情况如下:
1、我方价值5284002.50元的租赁物资为何多年一点下落去向不明,请求给予查找核实。强烈要求调查乔海龙的工程合作人邹明辉、王付双、刘卫东、李永军共同犯罪的事实。
2、绥化市警方办案过程中无故扣留租赁期间我方在丽景华城工地和凤凰城工地的物资。有证据证明是我方公司的物资与犯罪嫌疑人乔海龙在法庭上陈述的一致,绥化市北林分局经侦大队王晓刚还表示扣押的物资一根架杆也没有我方的,实属乱办案。在我方要求调查私自抢走我方物资的人员时,办案人员明知嫌疑人乔海龙将我公司物资转移或变卖,却不进一步追赃,查询我公司物资的下落,绥化市北林分局经侦大队王晓刚表示这个不归他们管,让找刑警,担是抢物资是他带队抢的,公私不分、乱执法、不作为,我方严重怀疑北林分局将本应属于我公司的物资返还给绥化当地涉案公司,属地方保护或收受对方给予的贿赂,现强烈要求北林分局调查并给予我方明确的说法与解释,作为北林分局的工作人员就这么执法办法案吗严重危害绥化市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
诉求人:大庆市万嘉建材租赁有限公司13704651967
2021年 1月 20 日
王喜文律师 黑龙江-大庆 王喜文律师
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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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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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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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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