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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公司人事专员,因为才进公司,公司老员工居多,有的老员工是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如:2004年入职,签订一份为期1年的合同,次年续签一份3年合同,第三年又签订一份一年合同,第四年又签一份,之后就无合同了,也就是说连续续签4年就在无合同,但是此员工至今仍在岗,之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有这样一条:如本合同到期未续签但甲乙双方均未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本合同自动展期,展期期限为本合同第一条所签订期限。我想得到的帮助是,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视为无期限合同呢,这样的情况我是否需要联系员工从新签订无期限合同呢?
杨定洁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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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专向刑事辩护,代理山西省多起督导组查办案件。为近年来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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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事务,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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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小燕,专职律师,北京大学法律本科,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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