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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十年前在镇企业办的一个企业工厂担任厂长职位,其间向因工厂贷款向银行借贷互仟元,并注明用途及有工厂工章,签名也是本人,后来我中途退出了工作,工厂当时又换了新任厂长,后期工厂整体转营,不复存在,现在事隔三十年后,我收到法院传召,银行要求我负责这笔款项的偿还人,请问我有负起这款项的责任吗
曾昭明律师 广东-清远 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三百余起,为各委托人追偿或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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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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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展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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