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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纠纷方面的专业问题,是这样的,我现在在A单位上班(已经离职),在入职之前和B单位签署了一份劳动派遣合同,派遣合同中B单位是甲方,然后有个用工单位C单位,最后实际发生用工事实的单位还是A单位,在工作期间,无任何单位给我买社保,然后由C单位付的工资给我,现在我有纸质证据,工资是最终是由A单位付出来的,然后通过C单位以C单位名义把工资打到本人账户,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可以告A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吗?因为签的劳动派遣合同是和B单位签订的,发生用工事实的是A单位,而且有证据证明工资是由A单位付给C单位,然后转付给我的
肖清律师 四川-德阳 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
王若栋律师,多年致力于解决工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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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企业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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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宇,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扎实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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