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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户口,在农村信用社上班,户口从没有变更过,在村里承包有耕地(有土地承包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表”名单上也有我的名字,今年村里分配土地补偿款及承包金,村里以我在信用社上已经买了养老保险为由,不分配给我。我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以我在信用社上班而且买了养老保险为由而认定我已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改判我败诉,而且没有给出任何的法律依据!请问二审法院这样判合适吗?
再说了,我是在农村信用社上班,而农信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立核算”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是国企,更不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我的工资是从单位经营费用中列出的(这些都有单位证明),经营盈利了就有钱发工资,反之就没有!说白了我就是一个外出务工人员而已,顶多也就是个农民工!现在二审法官凭主观意识就把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剥夺了,这种情况我可以申诉吗?
巫传萍律师 广西-北海 广西启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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