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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抗美援朝直接参战军人,退役后,因为我是抗美援朝直接参战军人,所以凭这点落实了我被清退的工作,从2008年1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居住免房租公租房等优惠政策,这次发放抗美援朝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我市事务局却要我个人提供参战证明,不然就不发。请问:我个人能提供什么有効证明呢?以前那些优抚事不都是凭挡案办的,从没问我个人要过证明,事务局说找不到挡案,政府保管的挡案不见了,政府应承担责任,以不发记念章的方式妥吗?
张舟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
苏滕律师,中共党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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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柳律师,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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