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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我承包了青城三社的汗沙地,每亩三十元,写了合同,二十年,承包费前十年已全部复清,因甘肃省国土资源局为了开发我青城五坪的开发利用,也开发了我承包的四十亩土地,以前我自己用堆土机已平整好,汗沙地变成了水浇地,因地高渠地浇不上水,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就没有利用。虽地荒承包费每年给清。请问我的开发费谁来补尚。
万锦奎律师 甘肃-兰州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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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在法院工作的经历,亲自经办上百宗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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