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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债权债务1个月前

¥10.00

A 公司于 2014 年 9 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因 A 公司与杨某(某县金 融办主任)共同投资物流项目(杨某投资款部分以自己名义、部分以他人名义 打入 A 公司账户),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9 月期间,A 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杨 某持有并使用,杨某与马某(A 公司实际控制人)约定公章用于协助办理立项、 环评、税务等手续,A 公司并将载明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交付杨某。 2015 年 5 月 23 日,杨某以 A 公司名义向熟人王某借款 500 万元(王某系 B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与马某也认识,且知悉杨某在 A 公司投资的事实),当 日王某通过 B 公司账户转账 400 万元给 A 公司,将 100 万元现金交给杨某。第 二天,杨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 500 万元借款用于物流项目,资 金使用费每月 10 万元,借款期间为 6 个月,并加盖 A 公司公章,杨某在法定代 表人处签署了“刘某”的名字。同时,杨某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王某现 金 500 万元整(其中 400 万转账,100 万现金);落款处加盖 A 公司公章,写 明经办人:杨某。 借款事实发生后至 2016 年 10 月,杨某先后给过王某 80 万元,之后未再给。 2017 年 1 月初,王某找 A 公司马某商谈还款事宜,此时 A 公司才知悉杨某擅自 以公司名义借款的事实,马某说 500 万元借款并非公司行为,拒绝了王某的还 款要求。 2017 年 2 月初,杨某与 A 公司就投资额进行了结算:自 2014 年至 2016 年 12 月底,杨某个人分别通过自己、B 公司及其他人账户汇入 A 公司投资款共 835 万。杨某以 860 万元将投资转让给 A 公司,并签署《转让协议》。A 公司提出 支付杨某 860 万转让款项必须按照原进账情况偿付,杨某应允。2017 年 2 月 15 日 A 公司付 B 公司账户 400 万。 王某因找 A 公司索要借款本息无果,于 2017 年 5 月将 A 公司诉至法院,要 求偿还借款本息。 辩题(争议焦点): 《借款协议》及《借据》的效力如何?500 万元借款本息的承担义务人是

2位律师回复

高丽君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

52"

81人收听

范俊丽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

51"

161人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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