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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末消费者在居然之家皇姑店补足尾款全款购买了品牌地板,2017年10月铺装时消费者发现经营者以次充好,推脱等等,2018年1月发现经营者有多收货款468元,更改销售单价格、退货单价格等欺诈行为,315期间投诉到市场管理所,坚持要求退一赔三,,工作人员维护经营者利益调解一个多小时,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告知,隔日又去市场管理所不管,让自己找经营者协商,,因经营者原因致使消费者房屋已经耽搁5个月造成等等损失,已经实在等不起了,无奈只有找经营者协商,经营者提出解决方案,1多收货款468元不退2不存在货款多退少补规定,3不给现金赔偿,只能地板辅料升级换款等等,明知消费者时间耽搁不起,不准备就去起诉,因为消费者时间确实耽搁不起,没有办法只能同意写显失公平的协议书,现在以次充好地板经营者收回拉走,新地板刚铺完踢脚线未安装,因消费者按照总经理提出解决方案写的协议书显失公平,第1条第2条是霸王条款,现在准备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书,经营者还差71元承担了退一赔一,请教:可以要求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另外2倍惩罚性赔偿?谢谢。
王奇晟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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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朋,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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