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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身体刮碰 一个60岁以上的老人对一个30岁左右的年轻人发生了口角 是老人先骂的 年轻人还嘴 之后 老人先动手打了年轻人 年轻人还手 过程中年轻人打了老人一记耳光 并推倒老人一次 老人站起用拳头击打了年轻人的面部 腹部 还用一个长20厘米左右的石头击打了年轻人的头部 但是双方均没有造成严重伤害 过程中年轻人价值1000元手机损坏 年轻人报警 警察认为双方均是违法行为 互赔医药费 我想问这件案件的到底是谁负有主要过错 老年人是否应该做出赔偿以及批评教育 警察处理是否不当 双方都有轻微伤 不到轻伤 构不成刑事犯罪 医药费如何判定承担 派出所有哪些权力 赔偿是归派出所来裁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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