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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作价115万出让给甲乙丙三方,甲出资25万占股50%,乙出资20万占股40%,丙出资5万占股10%,欠账65万,三方共同承担,从日后经营利润中还,6-10月盈利20万,11月丁方加入,甲乙两方以公司作价135万,两方各自收受丁6.75万出让5%的股份给丁方,丁方不承担65万债务,债务为甲乙丙三方承担,股权变更为甲45%,乙35%,丙10%,丁10%。想请我这样是不是对丙不公平。
刘鹏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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