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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原告以要求被告履行买卖协议及腾房为诉求起诉法院,一审开庭后收原告补充陈述意见材料,推翻原诉求,称是买了被告的使用权,在未告知也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为使用权转让,请问律师可以这样判吗?
冯绍锋律师 广东-中山 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
黄锐彬律师 广东-中山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承办民商案件百余起,涉及行政诉讼、房产、合同、继承、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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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出身军营。军旅期间,即积累了丰富而珍贵的实务经验,;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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