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 广西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 柳州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我的债务人唯一可执行财产(一套有房贷的商品房)即将被拍卖,我是第二查封人我,我与第一查封人都为普通债权。本来第三查封方银行是肯定具有优先债权的,但银行起诉债务人时把房开公司也连带起诉,之后房开公司与银行和解,房开把债务人欠银行的钱给了银行。现银行得钱后撤诉,转变为房开公司向债务人追讨其被支付给银行的钱和利息(按2%每月)。问:房开公司的债权有没有优先,是否在我们普通债权之上?
贾晖旺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帮助人数:20人 粉丝人数:804人
帮助人数:223人 粉丝人数:1616人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帮助人数:65人 粉丝人数:1586人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帮助人数:60人 粉丝人数:1780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