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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08秒,一架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机型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30号跑道入口处断成两截后坠毁,部分乘客在出事时被甩出机舱。幸存人保分别通过飞机左后舱门、驾驶舱左侧滑动窗口和机身壁板的两处断裂口逃生,其余舱门及应急出口因严重撞击变形或浓烟阻隔无法打开。机长没有组织指挥旅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事故造成44人遇难,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下。
(1)机长违反河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的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根据河南航空有关规定,机长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时能见度最低标准为3 600米,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向飞行机组通报的能见度为2 800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
(2)飞行机组违反民用航空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
(3)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
此外,在事故发生后,机长没有组织指挥旅客撤离,没有救助受伤人员,而是擅自撤离飞机。
请分析,此案例中机长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果需要追究机长的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如何判?
吴俊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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