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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养殖场场长。3月14日,未经职工同意,他把集体企业的7处厂房做了房产评估,同日办理了7份抵押权证,次日又换取了7份他项权证。3月22日在银行贷款50万,4月3日,贷款50万。5月8日贷款50万。6月20日贷款20万。7月3日贷款50万。无法证明哪一笔房产为哪一笔贷款担保。
问题:抵押合同和他项权证是在(3月14日)形成的。多笔贷款,是在以后形成的。从合同形成在前,主合同形成在后。这种主从合同关系成立吗?合法吗?请费心阐述一下。
吕亚兰律师 黑龙江-大庆 黑龙江安无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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