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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动迁户,入户至今,在让其开发公司办理房照中才发现开发公司以本该属于我的房屋预售许可证以他人名义(一对夫妇)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期间银行没到我房子实地考察过,而且开发公司当时使用的是假手续,银行发放贷款时在没有夫妻另一方签字的情况下在没有购房合同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直接把钱打给开发公司户并非放至贷款人账户,造成我多年来一直办不了房照!请问这种情况我怎么追讨赔偿?是否可以向银行要精神损失?如果能要赔偿应该按什么计算?大概按多少要合情合理?求专业人士指教
张羽律师 黑龙江-大庆 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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