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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号晚上 在工地跟工友打起来了,(对方是带班的,)我们是跟公司做的 为了工地宿舍的卫生吵起来了,我哥先动手的,没用什么东西,就赤手空拳。然后我又冲过去打了两拳,对方报警了,说脚有点疼,可我们并没有碰到他的脚。在中间下楼梯的时候,对方当着警察面踹了我们一脚。警察说他藐视法律,藐视国家公务员。
然后我们就一起去警察局,警察说让我们调解,他不同意 然后警察说让我们去医院检查一下,拿着医院的检查来找他,然后他俩都没有去医院就在门口站着,警察看见了说不想去医院就接着调解,我们就接着调解去了。
最后我们赔了对方一千,调解书什么的全部都签了。调解书写明双方不再追求对方违法行为。
今天11.12号那边打电话说被我们打的那个现在还在医院,说韧带肿涨还有右胫骨骨折,检查时间在11.10号下午三点,我们打架的时间是11.8号晚上,中间隔一天半,而且也调解成功,现在对方说去警察局出伤定,说如果警察局鉴定成轻伤那就不是民事纠纷,是刑事案件了,
所以我想问问这个伤能不能达到警察局轻伤的情况,如果说没达到轻伤这后面的事跟我们有没有关系 ,我可以确定我们没伤到他的脚,而且我们也已经调解了,我们也赔了一千块钱。
还有我们是11.8号打架的,他11.10号下午三点去检查的 ,中间隔了一天半,而且8号当天警察叫他们两个人去医院检查两个人都没有去。 下面附上一张医院检查的单子,麻烦各位给我解答解答,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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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振华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罗丹律师,律所合伙人,法律硕士,同时具备法律和理工专业知识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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