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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患有精神病,无正常的民事刑事能力,然后女方呢就提出要离婚,就当时呢就离掉了,那么有一个女儿当时很小,就是归那个女方所养大,然后呢,在这个期间当中呢,就是从。那时候80年左右的时候,一直到2003年一直由男方的父亲作为监护人监护人,那么监护的时候呢,那个父亲去世前就托付给小女,作为这个男方监护人,也就是它的这个男方妹妹,作为他的监护人一直到现在,前妻提出接受了女儿的委托要作为监护人,想咨询一下从法律人来讲是否可以有支持的依据
缪小波律师 江苏-南通 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擅长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案件及反垄断,到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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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冉律师法学理论知识丰富,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法规。执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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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2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和代理、婚姻家庭、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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