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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望

浙江-台州征地拆迁1个月前

¥50.00

李伏虎(身份证号:332521196910030036,18005767810),由于江北区块九龙街建设需要,我丈母娘(周桂卿)家坐落于大桥路235号、185号两间农房列入拆迁范围, 2017年我们顾全大局经与北区指挥部充分协商,双方同意搁置争议并保留我家主张的相关权利前提下均签订了拆迁协议,现房屋已拆除,安置的住宅也得到落实。但是当时搁置的争议与保留的权利却因北区指挥部拒不履行《拆迁办法》无法调和。
争议一:营业房安置
原因:北区指挥部在执行《黄岩区江北九龙街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过程中随意性大,需要时按《方案》执行,对拆迁户有利时漠视《方案》存在。体现在:我家共五个人口,其中只农房户主(我丈母娘)是农业户口,其余四人是居民户口,当我们提出按农业人口计算五人时,指挥部参照《方案》第四条关于人口计算办法的规定,不予以认同,在这里指挥部高高举起文件并严格执行。所以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政策选择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的过程中我们提出按《方案》第五条“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参照《黄岩区天长北路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根据《天长北路区块方案》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家应计算并安置三间营业用房(相关证明材料已交北区指挥部)。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双方同意先搁置争议并在协议书注明:乙方保留按《黄岩区天长北路区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安置营业房的权利。后来指挥部说要把我营业房安置到锦辉小区,因距离被拆迁房屋过远没有接受,指挥部又指出《黄岩区江北九龙街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有农户营业房处理的办法,要我按此安置,我认为不妥当而拒绝,因指挥部既是方案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按《合同法》在公布的方案中有不同的解释时应充分照顾弱势方(拆迁户)。现在指挥部干脆提出这是政策漏洞,不是政策本意无法解决。
争议二:
已拆迁的大桥路235号农房是二层结构,与我家联排同时批建的农房有20间,建造时均是二层结构,后来除235、237、239号三间还是二层外其余的17间房搭建了第三层且均没有房产证,拆迁开始时指挥部指出第三层是违章建筑不予承认,后来在其它农户的强烈抵制下,区政府2017年3月4日出台了《关于五里牌村改造和九龙街工程妙儿桥段拆迁安置有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予以承认,而三间二层楼因没有违章翻建三层没有赔偿,除我家外的二间因是农民走人口就认了,我在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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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丹君律师 浙江-台州  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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