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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0日左右,原告受雇于被告在福建交建承接的国道349线边坝至嘉黎段改线工程项目上从事水泥罐车驾驶员工作,每个月工资为9000元。被告每个月先向原告支付工资5000元,干活结束后将每个月的4000元一并支付。原告驾驶的水泥罐车属于被告所有,工作地点为那曲嘉黎县忠玉乡。2020年8月4日,原告在项目上清洗水泥罐车罐体时,被罐体绞断右手中指和无名指。次日,原告在拉萨恒大医院就医,诊断为右手中指、无名指末节指骨缺损。经过手术治疗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出院,住院9天。期间产生医疗费12508.6元,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后又向原告支付10000元。经过原告的申请,西藏阜康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至今还拖欠原告工资合计12500元。
贺士欢(法律工作者)律师 青海-西宁 西宁市城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