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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经过是这样的,甲乙丙三人均为农村人,甲是乙的奶奶,是丙的姑姑。一九八八年的时候甲因为年事已高,儿子早逝,与丙签订协议约定甲和乙的土地由丙耕种(乙原有8分田使用权,当年乙23岁),但是丙需赡养及安葬甲,乙不承担任何责任,随后,甲和乙的户口均落入丙家。而乙的户口迁出到另一个村。去年国家征用土地修路,征用了甲的土地,赔偿给丙,同时因为需要征用甲坟墓所在地,赔款800元给乙,作为迁坟的补偿。乙遂向丙提出要求支付迁坟费用2万及他原来8分田的赔偿款2万元。请问丙有义务给这笔钱吗?
程卫律师 四川-绵阳 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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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具有军工企业法务、纪检负责人工作经历,具备丰富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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