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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在本村民小组按人口分配的宅基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时跟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协议,并缴纳了相关的税费,建房后一直住到现在,现在国土资源局下了一张行政决定告知书,告知书内容描述:本人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土地性质仍属于集体土地,未办理征收转为国有手续,未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违反了土地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自然资源局拟撤销本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我想咨询的是:集体按人口分配的宅基地本人申请办理使用必须经过征收转为国有才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吗?允许或者不允许有法律依据吗?或者程序有没有不妥,我现在要根据什么依据维权?我一农民实在不懂,急盼贵人指点!(10/10的听证会)
漆兴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张俊蛟,男,取得全国法律资格A证,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勤勉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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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麟,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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