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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以下是问题: 我们家在农五师八十三团有一处旧房现在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要征收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房屋是住宅,有几个疑问请教 1.国有的划拨土地只补偿房屋而不补偿土地价值合理吗?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58条要求对土地使用权适当补偿吗?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其中征收住宅的,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可以适用吗(这样价格很高啊)? 3.政府征收方案限制了补偿方式,只能选择产权置换贴钱买房,而不允许货币补偿,也是违法吧? 因为没有经验,加上对新疆情况陌生,所以不确定届时提起诉讼的话这些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望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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