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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签署了搅拌站混凝土加工合作协议。协议明确拌合混凝土数量为四万方,如不足四万方按四万方结算,可是原告拌合28944方后,被告说干完了没有量了,而且不按合同约定的四万方结算。结果导致原告连成本都不够(设备费用,搬迁费用,人工费用等),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请问起诉被告应该是"违反合同"还是"合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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