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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6日15时20分、我驾驶新电QKM705号电动二轮车沿图木舒克市四十四团由北向南行驶,至图木舒克市四十四团(光华小区边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杨天高驾驶的未落籍的新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周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新疆公安机关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细则有关“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之规定。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
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施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周斌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杨天高负次要责任。
律师你好 这是交警队划分的责任认定 我跟一辆小汽车发生了碰撞 小汽车新买的 没有临时牌照就上路了
这种情况我负主要责任嘛
李娟律师 新疆-昌吉 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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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军,中共党员,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部队退役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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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春,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自2004年大学毕业开始从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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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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