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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合作银行 1.甲、乙双方的资金统一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存放、管理和划拨。 2.甲、乙双方的资金只有存放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方可用于其在交易中心的业务,出入金只能通过合作银行与交易中心对接的转账系统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其银行账户间发生,不得以现金等其他形式进行。 我做的是外汇,这是协议中的第三项,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谢谢。
刘运发律师 黑龙江-大庆 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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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以来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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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曾就职于某中外合资财险公司省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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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卓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巴彦淖尔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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