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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公司核名是加油站,因为核名中股东签字不是本人签的,对方到工商局申请作废原核名,当时做废的时候没有对股东提出异议,工商局给作废了。并与自己的丈夫在同一天用原来的名称将股东变为她夫妻二人了,工商局给的意见是:股东本人如果认为签名不是本人签的可以申请作废,重新核名根据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我想问股东不是本人签名,即然到现场了没有提出其他的异议不可以追认签名吗?难道只要具有投资关系就可以随便作废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吗?具有投资关系不是二个企业的名称都存在的情况下吗,其中一个都不存在了还具有投资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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