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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的孩子在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了三十二天后,现因人民检查院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予以释放。但办案派出所却要求用一千元钱取保候审和针对该次盗窃事件作出相应赔偿,派出所的这种做法从法律角度讲合理合法吗?
郑小克律师 重庆-江北区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
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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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在法院审理案件十多年,能有效预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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