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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龙怡苑德兴楼809房的住户,本人去年与德兴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曰的住房契约,2018年2月份因回家过年,2月份房租跟物业人员沟通过完年再一起交,过完元宵节本人2018年3月4日从老家回到龙怡苑德兴楼809房时,发现家里的东西已经被物业管理公司的人搬空,值钱的东西都搬走了,不值钱的都被损坏。能用的东西已经所剩无几,总共损失金额大约在30万元左右。请问此事在法律上怎么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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